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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课堂】慈善政策须悉知 | 慈善法规知多少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20日点击量:1289

《慈善法》共12章112条,涉及慈善组织的申请登记、监督检查和个人发布求助等问题。其中明确了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三类慈善活动主要参与主体,享受税收优惠的权利;明确了对开展扶贫济困的慈善活动要实行更特殊的优惠;允许企业捐赠结转以后三年扣除。

慈善法是我国慈善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明确了慈善活动的范围与定义,规范了慈善组织的资格与行为,回应了社会普遍关注的慈善募捐和慈善捐赠的重大问题,进一步明确了慈善信托制度,提出了政府促进慈善事业的措施,确立了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三位一体的综合监管体系。

      《慈善法》首先对慈善的范围作了扩展。过去传统意义上的慈善主要是指扶贫济困救灾等“小慈善”,这是我国慈善事业的基础和重点。而如今,根据《慈善法》第3条规定的“大慈善”概念,即现代慈善,还包括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保护环境等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除了慈善的概念扩大以外,慈善组织的范围也得到了扩展,包括基金会、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即“民办非企业单位”。“9月1日以后,社会服务机构可以依法通过相应的登记和认定程序,成为慈善组织,并在认定的2年后可以公开募款。”上海市慈善基金会常务副秘书长马仲器律师介绍。

“只要符合公共利益的活动都算做慈善。这等于说,慈善就是民间做的公益。”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员杨团认为,“慈善是靠民间而不是靠政府,是靠大众而不是靠大款,我认为这是慈善法最重要的亮点。”

        从“小慈善”扩展为“大慈善”,扩展的范围有多大?《慈善法》是否对其有足够的法律界定和约束?据介绍:“以个人名义发起捐款,或者没被认定的社会组织只要和慈善组织合作,也可以做慈善。”根据《慈善法》第110条规定:“城乡社区组织、单位可以在本社区、单位内部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

        但是,对于“公益慈善”和“私益慈善”,《慈善法》也有明确的法律界定。“个人发起的针对某个特定个体的资助,即多对一或一对一的捐赠属于民间互助互济行为,是《慈善法》所允许的‘私益慈善’,但如果资助对象是2个以上的某一类人群,则属于慈善组织才能做的‘公益慈善’。”

        此外,还存在一种情况,就是个人或非慈善组织只是作为提供信息的中介,在自媒体或大众媒体上提供募捐信息。“这种情况下,要看钱是直接捐给受助人,还是经过中介发布者,如果是后者则是违法的。”马仲器还强调,“慈善法第23条规定,公开募捐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但媒体有义务在发布前确认清楚募捐发起平台的资质,否则媒体要担责。”

捐赠财产是无偿奉献行为,应当受到鼓励和提倡,许多国家都对慈善捐赠给予必要的优惠,其中最主要的是税收优惠,尤其是在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法律规定,企业捐赠当年的税前扣除额需要在比较捐赠额与年度会计利润的12%大小之后才能确定,也就是说,如果捐赠额大于企业捐赠当年年度会计利润的12%,则依据年度利润的12%扣除,如果小于12%,则依据实际捐赠额扣除。

        但是如此可能造成的问题是,如果企业当年年度会计利润相对较小、捐赠额相对较大,则无法享受扣除。于是新《慈善法》规定,如果当年的捐赠额大于当年年度会计利润的12%,因而无法将捐赠额全部从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度中扣除时,企业可以将之前未享受税前扣除的捐赠额向后累计结转三年。

        虽然,慈善捐赠是自愿行为,但捐赠承诺一旦做出,捐赠人就必须履行捐赠义务,这也是新《慈善法》的新亮点。《慈善法》第41条规定,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或与慈善组织签订了书面捐赠协议的捐赠人,如果违反“承诺”不作出捐赠,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捐赠人一旦公开宣传报道,或签订捐赠协议,就与接受捐赠的慈善组织形成了债权和债务的关系,诺而不捐者需要强制履行交付捐赠财产的义务。”马仲器介绍。

        然而,《慈善法》第41条也规定了可免责的情况:“如果在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已经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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